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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改扩建?国家卫健委征求意见稿来了

关键字: 医院设计,医院建筑设计,医院规划设计,养老院设计,医疗设计,康复医院设计 发布时间:2018-10-12

综合医院建设“零八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随着我国医学科学以及现代化医疗装备的发展,最近十年,医疗技术发生很大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这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比值宜为3:1

《意见》指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 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意见》指出,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各项建筑面积指标

《意见》指出,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阳台、电梯、卫生间相关规定

《意见》指出,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附件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第二十条

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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